微信朋友圈違法犯罪案例
㈠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㈡ 在微信朋友圈裡說別人是詐騙犯是犯罪嗎
那得看事實了,如果說得是事實,那就不是,如果是無中生有,那就犯罪了
㈢ 普通老百姓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各種警察辦案現場、法院庭審現場及國徽圖片是否構成違法
現在在朋友圈裡發這樣的內容,會引起比較大的爭議,盡管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這些內容是違法的,但是呢,法院的庭審現場,這是法庭紀律規定,是不得攝影攝像的,所以如果你在朋友圈裡發的法庭庭審現場照片,那肯定是違反了法庭的紀律。至於發警察辦案現場的照片,如果你的目的是監督國家公安機關,認真嚴格執法,那當然出發點是好的,但如果說是揭發警察違法辦案的情況,那麼國家有可能會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者尋釁滋事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現在這樣的判例也挺多的,我沒法說這些判例判的對不對,但只能說已經有這樣的判例存在了,還是在發圖前要慎重。
㈣ 微信詐騙案例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
2017年10大典型微信詐騙案例,新的一年,希望大家引以為戒,不要再給騙子可乘之機!
一、接龍紅包
分析:接龍紅包拼的是手氣,通常搶到最少或最多的繼續發。類似玩法還有比紅包尾數大小、石頭剪刀布等。一些莊家會利用軟體做弊,設定不搶最小包或最大包、尾數修正、單雙、等;至於石頭剪刀布、丟骰子根本不需要軟體,先把網路斷開,接連發送幾個骰子,無網路狀態則發送失利,然後玩的時候連接網路選點數大的那個重發,騙取不知情的玩家。
另外由於每人每天發紅包的限額只有5000元,群主會招聘代發紅包的人員。當成員達到限額、又需要發紅包時,就轉賬給群主,由群主請人代發。群主和代發者會拿5%到10%作為提成,剩下的錢發到群里。
二、搶紅包神器
分析:為了搶到紅包,運用搶紅包軟體作弊的做法慢慢傳開,在某寶輸入「搶紅包」,各種控制尾數、降低小包概率等的「神器」價格從幾毛錢到幾百元不等。其實搶紅包軟體中暗藏木馬的可能性很大,一旦安裝使用,個人信息面臨被竊取、微信錢包及銀行卡余額被盜走的風險。就徐女士案例,民警調查發現該搶紅包軟體含木馬,她在登錄時要輸入微信帳號和密碼來綁定,導致余額被盜。
三、合體「紅包」
分析:這類騙局最終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到付高額運費」。為增加活動真實性,一些商家採用「新品試用」等廣告詞,設置倒計時、滾動的領取名單等提高搶單氛圍。最後你領取的不過是成本低廉的假冒偽劣商品,而高額運費並不是普通的快遞運單,而是一張快遞代收貨款的運單。
提示:類似活動有免費送暴龍眼鏡、檀木手串等,到付郵費由十幾到二十幾元不等。
十五、集贊有禮
案例:劉女士參加了本市某影樓發起的「集贊有禮」活動,只要轉發活動至朋友圈,並關注該公眾賬號,獲32個贊即可獲星巴克馬克杯一套。致電影樓確認活動的真實性後,劉女士馬上參加活動並集了32個贊, 第二天果真領到一套「星巴克馬克杯」。
分析:集贊有禮其實是商家發起的營銷手段,目的在於誘導用戶分享至朋友圈或填寫個人信息,但實際兌換的禮品內容與承諾的不符,多為成本低廉的假貨;或以禮品送完為由拒絕兌換。該類營銷從2014年就流傳開來,當年微信平台還宣布公眾號一旦發現4次集贊將永久封號。但微信注冊門檻低,此類活動滔滔不絕。
提醒:《廣告法》規定,商家只要發布了營銷活動,就必須按約定兌現承諾,否則可按照虛假廣告和宣傳來依法處理。參與者如發現在活動過程中商家涉嫌虛假廣告、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
㈤ 請問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微信發布朋友圈是否違法如果違法,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現在國家正在治理,不經本人同意 ,是不能發布朋友圈的,如果發了對社會和對本人有害的言論,那必須受法律的制裁 。
㈥ 微信朋友圈可以舉報社會違法犯罪分子嗎
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不要向微信朋友圈發布消息,那樣不利於司法機關偵查,還容易造成侵權。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