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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謾罵他人尋釁滋事

發布時間: 2021-07-17 07:50:24

㈠ 微信群辱罵他人生不出兒子情節嚴重嗎

那這個得看對方追責不追責了。因為這屬於典型的人身攻擊了。如果對方報警追責的話,這件事兒最輕也就是個教育,如果比較嚴重的話就是拘留。微信號肯定會被封。

㈡ 在微信上罵人 屬於違法犯罪嗎

1、要看你怎麼罵的(單對單罵的還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罵的),以及罵的內容是什麼

2、如果是單對單罵人,對方完全可以拉黑你,只要罵人者不換號換著法子騷擾對方擾亂對方正常生活的,不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但如果罵人者換著號去騷擾對方,擾亂對方生活安寧的,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可能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罰款。
3、如果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罵人,且該群與被罵人者有著密切的關系(區域群、生活群等方面有重合),那要看罵的內容。
如果是確有其事的批評,沒有造謠,沒有侮辱性言辭的,那不屬於違法犯罪。
如果是捏造事實,造謠誹謗的,情節不嚴重的話,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如果瀏覽者達到5000人,或者轉發者達到500人的,那可能構成誹謗罪。
如果是事實,但罵的內容具有侮辱性質,如果是普通的侮辱言辭,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那是侵權行為,同時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被拘留、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比如受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那可能構成侮辱罪。

㈢ 在朋友圈誹謗人報警有用嗎

如果在朋友圈裡面誹謗他,那麼如果它的傳播量達到了一定程度報警的話,肯定也是會處理的。

㈣ 「微信群罵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也不當嗎

「微信群罵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是正當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4)微信朋友圈謾罵他人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交警,造成極其惡劣影響。近日,富縣公安局迅速出擊,查處一起在微信群內辱罵交警案件,目前,涉案人員賀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得知這一情況,民警立即前往牛武鎮開展工作,經傳喚,賀某對其在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交警一事供認不諱。目前,賀某已被富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維護網路環境清朗和諧是每個網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網路非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然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是對法律權威的褻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參考消息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人民網-微信群里公然辱罵交警富縣一小伙被行拘

㈤ 男子微信朋友圈罵交警被拘留關了是怎麼回事

  • 今年2月10日,南華縣雨露鄉人李某將愛車停在龍泉路博愛醫院地段,因屬於違章停車,執勤交警向他開具了違法停車告知單。

  • 這讓李某相當不滿,為了發泄憤怒,他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布一條內容,稱:「是哪個叫花子貼的罰單,左手貼左手斷,右手貼右手斷,闊(缺)錢么等你死要我燒給你」。這條朋友圈很快被舉報,南華縣公安局介入調查,並最終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 無獨有偶,陝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官方微博在23日發布一條微博,稱網民李某因被違章停車貼條,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開發布侮辱警察言論,被延安寶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查獲,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


  •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內容,公然辱罵他人可處以10日以下拘留。

㈥ 微信朋友圈為泄私憤辱罵警察 後果很嚴重

圖文來自於微博吉林小喇叭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㈦ 你好 微信拉群辱罵 如何處理

不知道你是要拉微信罵別人,還是在微信群里被別人罵了,我覺得如果你是想拉群罵別人,完全沒有這個必要,因為你在罵別人的時候,你也在生氣,如果在微信群里有人罵你,你完全可以退出此群

㈧ 通過微信發威脅別人的消息是否屬於犯罪

僅僅是威脅又沒有採取行動,這還構不成犯罪,犯罪是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㈨ 因為微信上互罵並不認識就找到家裡揚言打人,買刀殺人算尋釁滋事嘛

如果對方上門揚言打人,甚至砍人,你應該用手機錄下來,並馬上報警,這就是恐嚇,尋釁滋事。

㈩ 在微信中散布謠言,煽動他人鬧事,構成什麼違法

尋釁滋事罪。依據: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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