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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朋友圈誹謗他人

發布時間: 2021-05-01 00:58:15

『壹』 微信朋友圈誹謗他人明譽還求轉發構成什麼罪

誹謗他人屬於違法,具體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要看誹謗的程度能否達到刑法評價的范圍。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貳』 微信朋友圈詆毀別,算不算侵犯別人的名譽權

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1、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但是不一定要指名道姓。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3、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 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構成朋友圈侵害名譽權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被侵權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2、侵權人的行為違法。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叄』 如果在微信朋友圈誹謗污衊他人如何定罪你好

『肆』 微信朋友圈裡有人誹謗,惡意中傷該怎麼處理

受害人可以及時報警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伍』 微信誹謗他人怎麼處理,如何進行維權

遇到這種情況受害人可以及時報警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權。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一、受害人先做一個證據公證,可以及時報警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權,然後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二、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三、發表個人言論不應觸犯法律底線,微信朋友圈不過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針對一些事情和遭遇,發發牢騷罵罵娘,是不用擔心「發酵輿情」乃至「引火燒身」的。

(5)利用微信朋友圈誹謗他人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維權程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

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

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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