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有沒有立法
① 微信朋友圈里遺囑有法律效果嗎
沒有。遺囑有格式和介質的要求。
② 微信朋友圈有沒有「編輯」功能
1、打抄開微信,在發現界面中,點擊朋友圈功能欄。
③ 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體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應用於生活,工作,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銷售等眾多社交領域,影響著社會公眾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隨之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去深入研究。本文將從微信朋友圈性質、微信朋友圈技術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數限制問題能否阻卻公眾對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統一認識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觀點,正視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對知識產權法帶來的積極影響。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隨著智能手機全方位的普及應用,騰訊公司開發的微信免費社交軟體這一新事物應勢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有朋友圈,每個人都有一個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公眾網路自媒體發布平台的集合體。然而,法律界卻對微信有別於其他電子證據,就微信證據如何採納的問題一直爭論未停,知識產權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讓原本已有共識的公開而產生法律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證據也如同當年的QQ聊天、QQ空間等電子證據的命運一樣坎坷。一、專利法上對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界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專利法的這兩個條款就是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法律規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為公眾所知沒有明確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實踐中和法律理論界眾說紛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法律實務操作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現有技術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2.1.2公開方式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專利審查指南》對技術內容性質、披露實質性技術內容的人以及獲取實質性技術內容的途徑進行了明確界定,但是因微信軟體誕生之初定位為一款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社交軟體,並且賦予了微信軟體具有通過設置朋友圈朋友訪問許可權、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數上限制的功能,而《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獲取到實質性技術內容的公眾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識產權界對公眾的理解出現了不同的法律認識。二、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存在的不同法律認識目前,將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認為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而法律理論界則認為就目前的互聯網技術已具備條件將微信朋友圈信息進行無限擴散,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微信誕生之初就具備的技術功能角度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並不是用戶進行網路公開營銷活動的平台,其交流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之間,只有雙方相互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設有數量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於特定人群之間的私密性質的社交平台,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並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開的內容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在司法審判實踐上,以開平市水口鎮歐墨潔具門市部、鍾雲林與蔣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為例。2016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從微信誕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點出發,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內容僅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和微信朋友圈可以進行許可權設置的技術手段,而認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過,近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這也是筆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級的法院對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作出的最為直接的最新的觀點,結合了以往司法實踐和法律理論界兩種觀點而形成的第三種觀點。三、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對專利法上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認定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專利法對為公眾所知中的公眾未有明確界定,但是從《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中,完全可以認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這一立法宗旨可知,國家對專利的立法除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私權外,還從國家和政府層面上考量通過對專利立法,鼓勵民眾搞創新,規范民眾的創新行為,將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科技競爭力。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現實中為他人提供了獲知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開展技術創新,搞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當然從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為時間節點。如果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後,他人以已有技術或者已有設計不搞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而直接申請專利,雖然目前因受限於專利法上對專利審查內容和條件的限制可以獲得專利證書,但是從其本質上講並不屬於對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這樣的技術或設計被社會公眾普遍應用,並不能因此而激發社會公眾搞發明創造的熱情,促進科技進步,相反未申請專利前的技術或設計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被社會公眾一傳十十傳百的無限擴散,使現實存在的技術或者設計被廣泛的普及應用,甚至已形成產品或者技術的同質化競爭,再對這樣的產品、技術或設計給予專利法保護,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壟斷市場的權利,專利權人個人所謂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但是長遠來看對市場經濟競爭的價值體現和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於利,也偏離了專利法作為調整專利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鼓勵創新,提升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慮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確立的專利先申請制度為主體的框架下,衍生出專利權權利用盡、先用權實施、為科研目的使用、臨時過境、為行政審批目的實施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豁免、捐獻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技術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規定來劃定專利權帶來市場壟斷的邊界,告誡專利權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術創新而產生發明創造的功勞簿上沾沾自喜,社會公眾的技術研發、應用和再創新隨時可能淘汰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創造,促使專利權人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和搞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公眾對技術應用的動態平衡,鼓勵社會公眾開展技術創新,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雖然目前對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在法律認識上存在眾多不同的觀點,但是隨著我國互聯網應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認識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的觀點必將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形成社會共識,甚至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定認識。
④ 微信朋友圈的回復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證據相對於傳統證據,其證據的基本認證規則沒有根本的變化,而只是證據的形式和載體發生了變化。
證據最基本的類型還是書證、物證和證言。在實踐中,電子證據雖然在很多情況下被視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但這在邏輯基礎上並不充足。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證據類型必要性並不大,它仍然可被歸入書證或物證的范疇,因為它仍是以其內容或電子痕跡來證明事實。
基於此,對於電子證據不會出現特殊的證據規則。
⑤ 為什麼微信有的會沒有朋友圈這一欄
是因為微信朋友沒發過朋友圈或清空了朋友圈。
微信朋友圈是所有人都有的功能,且用戶不能自行刪除。但有的時候看朋友的微信賬號看不到朋友圈(個人相冊),是因為:
1、好友直接刪除你;這種情況,在個人資料是可以看到好友的個人相冊縮略圖,但是點擊進去,看到不到朋友圈,如圖:
⑥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⑦ 微信朋友圈沒有了
朋友圈被關閉了吧,安卓版微信 我-設置-通用-發現頁管理,看看朋友圈是不是關閉狀態,打開就好了 蘋果也可以試試,但不確定哈
⑧ 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還需法律實施細則
目前這種私人募捐特別是微信朋友圈個人募捐還屬法律真空地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雖然發起個人募捐容易為非法集資創造條件,但目前這個二三萬的捐款金額比較小,基本排除非法集資;當然,朋友們也可以委託縣慈善總會賬號定向捐贈給尼泊爾災區;希望能將資金的每一筆費用落實到有清單、有收據、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