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微商有幾級代理商
『壹』 代理商如何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代理商分一、二、三級是按行政區域進行劃分的,省級的行政區就是一級代理商,地市級行政區域就是二級代理商,縣、鄉鎮級的就是三級代理商。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貳』 微商代理等級稱呼大全,微商代理等級都怎麼稱呼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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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微商一直以來就被各種爭議所包圍,營銷方式混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缺乏監管,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的這幾種情況,雖然和傳統的傳銷不盡相同,但怎麼看都有點傳銷的影子。
微信中疑似傳銷的營銷模式普遍採用分級代理制度:
1、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銷售代理;
2、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則需要一次拿貨數萬元以上;
3、成為代理後,就可以發展次級代理,也就是俗稱的下線。每個層級的代理拿貨價格不同,賺層級差價得到的收入要遠高於直接銷售,越高級別的代理依靠發展下級代理獲得的收入越多。
『叄』 微商里總代一級二級代理怎麼回事
總代就是直接從公司拿貨,拿貨價最低。一級代理就是總代下面的小兵,從總代那裡拿貨,拿貨價要高一點。二級代理就是一級代理下面的小兵,從一級代理那裡拿貨,拿貨價最高。
『肆』 微商是不是分級別的
1、微商有分級別也有不分級別的,目前分級別是佔大多數的
2、分級不是微商的必要或者充分條件,但是分級裡面的很大一部分是傳銷模式
3、正規微商分級和微商傳銷分級代理制度區別是下線級別的層次數,超過3級的一般直接界定為傳銷
4、打著微商幌子做傳銷的特點: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銷售代理;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則需要一次拿貨數萬元以上;成為代理後,就可以發展次級代理,也就是俗稱的下線。每個層級的代理拿貨價格不同,賺層級差價得到的收入要遠高於直接銷售,越高級別的代理依靠發展下級代理獲得的收入越多。
『伍』 做微商怎麼才能做一級代理商
一次性進貨多了就成了,都是和進貨的錢掛鉤的
『陸』 微商中全國一級總代理與一級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就是說有的商家分全國代理商和一級代理商,全國就是你做了他們的全國代理商之後可以在全國各個地區招代理不限制,假如你是一級代理的話可能會限制你在一個城市或者你的當地城市招代理或者推廣,這就是區別
『柒』 什麼是微商一級代理
一級代理就是經銷商下邊那個
『捌』 微商代理是怎麼分級的
微商的分級一般都是廠家→總代→一級→二級→三級,再多就沒有利潤了,每一級的拿貨價都是遞增的模式。
廠家:這個很好理解,就是光負責生產、供貨,相當於實體的供貨商。
總代:這個和實體還是有點區別,微商的總代有很多,可以理解為實體的省代理。
一級:實體的市一級經銷商。
二級:實體的縣一級經銷商。
三級:實體的鎮一級經銷商、零售商。
拓展資料: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微商與傳銷的不同點:所銷售的商品一般並非高價,多為面膜、服裝等消費頻率比較高的商品;根本目的是為了賣貨賺錢,不是通過詐騙賺錢。
『玖』 微商5級代理違法嗎我聽說超過三級就算傳銷
五級已經屬於傳銷了,是違法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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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