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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監管微商

發布時間: 2021-08-06 14:35:02

Ⅰ 法律如何管控微商

微信營銷這種在民法上屬於偶發交易行為,可以依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來維權。比如買到不符合質量的產品,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來要求出售人承擔相應責任。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時,一是要了解清楚賣家的真實身份信息,二是要保存好相關的聊天記錄,大件物品最好簽訂書面的買賣協議,三是要保留銀行支付寶等匯款支付平局,一般接受匯款的賬戶同賣方身份要相符。一般做到以上三點,賣家一般不敢只收錢不發貨或者出售假貨,即使出現也可以依據這些證據能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Ⅱ 微商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2016年9月,國家工商局正式施行新的廣告法;並明確聲明對微商做出規范!

要求微商渠道的商家,和其他行業一樣,遵守廣告法的約束,同時新廣告法對個人朋友圈的言論也做出規范要求,如果有人通過微商渠道做違法生意,或虛假宣傳,法律一定嚴懲不貸!

言外之意,認可微商渠道是合法的,並且國家的官方機構也認為微商是合法的!!!

Ⅲ 微商非法經營行為會面臨的幾種刑事法律風險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微商作為一種新型電商,較之於傳統電商經營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對於銷售產品的來源與質量缺乏審查保障機制,給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機。在朋友圈微商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況經常存在。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滿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數額犯,要求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多次銷售未經處理的,數額累計計算。所以,微商經營者銷售偽劣產品累計數額達5萬元以上,就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涉嫌詐騙罪。由於微商主要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營銷,具有很大的隱秘性。有的微商經營者與客戶談好生意,待客戶付款後,便將客戶「拉黑」,導致客戶再也聯系不上微商經營者。對於這種「只收錢、不發貨」的微商經營者,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會涉嫌構成詐騙犯罪。
涉嫌虛假廣告罪。微商經營者如果為推銷商品,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偽造交易記錄,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將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微商經營者如果明知是侵權復制產品而予以銷售的,就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犯罪。根據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涉嫌非法經營罪。微商經營者如果未經國家許可,經營銷售國家特許經營產品,就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對於移動互聯網時代「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新型商業模式,既要正視其可能存在的問題、面臨的風險,也應看到其給消費者帶來的便捷,採取相應措施,促使其健康發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規,堅決懲處不法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的缺位、執法的不力,違法成本過低,是不少微商經營者敢於以身試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針對新型領域細化立法,明確微信平台對微商運行的監管職責,強化對微商運營審查、監督機制。
其二,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與法治思維方式。有些微商消費者面臨侵權時,由於缺乏應有的維權意識,認為損失數額不大,嫌麻煩,不了了之,無形中縱容了不法微商經營者。有的消費者即使想要維權,但苦於證據意識不強,在微信聊天交易時沒有保存好相關證據,導致維權困難。因此,應當加強宣傳、釋法,強化消費者自身的法律意識與證據意識,支持、鼓勵消費者維權。

Ⅳ 中國有明確法律來管理微商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微商」社交軟體類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及規范性還沒有明確規定.

Ⅳ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5)法律如何監管微商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Ⅵ 請問:以微信方式層層代理升級,推銷「省電一號」,「襪元素」不收法律監管嗎

當然受法律監管,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網還是疏的,也就是說,管不過來。監管人員哪裡知道有什麼省電一號,襪元素之類的東西,要不是你說,其實我也不知道。

Ⅶ 如何對微商進行法律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這個是沒法監管的,除非對每一個微商進行身份備案,國家不會做這事,第三方也不大可能做這事。所以監管是不實際的!

Ⅷ 微商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

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微商」所從事的交易行為適用《消法》相關規定,「微商」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辦法》使用了「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這一稱謂用作與「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進行區分,但是「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屬於《消法》所指經營者范圍,由此可見,「微商」應屬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必須承擔由法律法規確定的有關經營者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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