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
⑴ 派出所民警從事營利性活動該向什麼部門反應
當地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
⑵ 公安民警受雇於仼何組織,個人的,應給予什麼處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什麼是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指以盈利賺錢為目的而發起的行為活動的人,比如開公司做生意賺錢。
商行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體從事的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的客觀商行為,也包括商主體從事的任何營業性活動,即主觀商行為。例如,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規定,商行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動的總稱,其中不僅包括任何主體基於任何目的而從事的「絕對性商行為」,如證券交易與票據交易行為;而且包括商主體專為營利性營業目的而從事的「營業性商行為」.如商業買賣、商業承攬、商業服務、商業運送、商事代理與居間、商事保險等;還包括「商人為其營業而進行的」「附屬性商行為」,其范圍包括商主體為從事營業而進行的一切附屬性活動。
⑷ 民警是否可以經商
民警不可以經商,違規經商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1、民警屬於公務員,要受到公務員法的調整,地方政府都有相關的政策法規出台,嚴禁民警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從事營利經營活動;嚴禁民警家屬從事娛樂業經營活動,或在其轄區內從事與其職權有關的經營活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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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安民警及其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民警廉潔從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
第三條 全省公安機關民警及其親屬不得從事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
(二)與民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科所隊副職以上領導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棋牌、桑拿、美容美發、帶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務場所以及內設上述場所的賓館;
(四)公安局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內,經營或參與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開辦寄售、典當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員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開辦車輛修理廠、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員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當地從事出入境、車輛牌證和駕駛人證照有償中介服務;
(七)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區域內開辦消防工程施工、檢測企業,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轄區域或業務范圍內從事的其他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民警
包括公安警衛、消防部隊營級以上幹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當地或管轄區域內從事與公安業務有關系,可能影響民警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須登記備案。
第五條 對民警及其親屬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民警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予以紀律處分,並責令退出經營。
(二)民警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民警親屬從事本規定(八)項所列經營活動的,應退出經營;拒不退出經營的,領導幹部辭去職務或由組織調整職務,民警調換工作崗位。
(四)民警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為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民警所在單位領導發現民警及其親屬存在違規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對嚴重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視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條 民警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列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年度述職述廉范圍,納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民警信息檔案管理,並作為隊伍狀況分析排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個人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以及以承包、租賃、受聘、兼職、中介等方式從事的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公安廳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公安廳監察室負責解釋。
⑸ 警察不允許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包擴直系親屬嗎
可以的,直系親屬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一般只需要備案,因為警察是個容易滋生腐敗的機構,這樣也是為了讓組織了解情況.
⑹ 人民警察法: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應該怎麼理解
樓上們說的都有道理,但是一定要小心。無論如何不要暴露自己的身份。話說回來,現在向別人表明自己是警察,還不如說自己是老百姓。哈哈哈。我就是個臭警察。
⑺ 公務員可否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嗎
公務員不可以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法》的第九章「懲戒」部分,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16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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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關於盈利性活動的條款:
2001年4月3日之前,規定領導幹部不得買賣股票,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購買、收受「原始股」。
2001年4月3日起施行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允許黨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前提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等嚴禁行為。
⑻ 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定義是什麼
公務員營利性活動,是指自己開店,或者是從商,公開司,有出租出售等活動行為的。
公務員如果有以上行為者,則根據公務員法進行處罰如下:
公務員不能經商,即使是在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也不可以。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別外:《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涉及與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有利害關系的事項,應當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的費用;
(三)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境)旅遊、探親、留學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
(四)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范圍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
2、法律後果
公務員法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這是行政責任,不需要判刑。
構成刑事犯罪的。就是說要判刑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出售房屋、汽車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或者收受請託人乾股的,或者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或者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均有可能涉嫌受賄犯罪。
⑼ 警察炒股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嗎請詳細解答。謝謝
警察炒股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嗎?應該是算的,但是很少檢查,回去做種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