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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兼職微商公司能開除嘛

發布時間: 2021-08-04 18:38:10

㈠ HR討論:員工在外兼職,公司可以辭退這樣的員工嗎

是可以的,員工在沒有得到單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在外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是可以被辭退的。如果徵求單位同意,而且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是可以兼職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㈡ 員工做微商,該不該辭退

如果員工上班期間,沒有做影響工作的事,不用辭職,當然,如果員工上班時間也做微商,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可以辭退

㈢ 員工做兼職單位可以開除嗎

兼職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類似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擔任兼職工作後,或多或少都會影響本職工作的時間與精力,在公司提出令其限期改正的要求後,其仍未解除與兼職公司的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提示: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㈣ 員工兼職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不禁止勞動者從事副業,但是否允許主要應當由你所在的用人單位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授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單位支付工資,勞動者則應在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而不能從事副業。

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從事副業,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單位規定和利益,這也無可厚非。

㈤ 兼職並未影響工作,公司能開除有兼職的員工嗎

可以的。

有些是有任職迴避的。

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㈥ 工作期間兼職做微商代購,公司可以開除嗎

當然可以,工作期間要以工作為主,為公司創造更多利益,不應該利用工作時間和資源辦私事,這會損害公司利益,影響公司其他同事工作。

㈦ 員工在外兼職公司可否辭退

公司可以告知辭去兼職,不辭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㈧ 在兼職公司被兼職那公司開除怎麼辦

在兼職公司被兼職那公司開除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結算工資,如果兼職屬於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屬於全日制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㈨ 員工在外兼職開除需要補償嗎

問題:★一、調崗調薪1、 調薪、調崗屬於企業的自主決定權嗎?2、 在什麼情況下調薪、調崗才算合法?3、 強制無薪休假、停薪留職、待崗合法嗎?4、 薪酬必然隨著崗位的變化而變化嗎?5、 違法降薪、調崗的風險及補救方式有哪些?6、 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7、 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後,企業應該與員工辦理什麼手續,才避免法律風險?8、 調整崗位能否載明:收到本通知後5天內不回復的,視為同意?9、 合同約定的崗位已經發生變化,且雙方已履行一段時間,勞動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執行?10、強制調崗調薪,勞動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二、裁員解僱與經濟補償(穿插3個以上的案例)1、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 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責任?3、 如何避免用人部門經理擅自辭退員工所產生的風險?4、 到底由人力資源部還是由用人部門,向員工發出解僱通知?5、 勞動合同的無效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利弊,該如何靈活運用?6、 勞動者提出口頭辭職,又拒交書面報告,有什麼風險?7、 勞動者利用業余時間在其他組織兼職,用人單位能否作出解僱處理?8、 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放假」,合法嗎?9、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10、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但勞動者事後反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到底誰會勝訴?11、對於「三期婦女、工傷員工」能否協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12、如何妥善處理違紀違規問題員工?用人部門經理應注意的日常問題有哪些?13、如何書寫《辭退通知書》/《處分通知書》,以保證合法處分、辭退員工。14、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經濟補償年限?15、離職程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單位利益又不觸犯法律?★三、勞動合同法真空地帶1.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到勞動局備案,不備案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雙方是否建立、存在勞動關系?3.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4. 公司、企業高層如何簽訂勞動合同,跟董事會還是上級主管部門?5. 勞動者離職2年後再次入職的,企業能否與其約定試用期?6.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范圍,以保證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沒有任何風險?9. 如何約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圍,以保證辭退問題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0. 如何約定重大損失的范圍,以保證辭退過失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1. 以「嚴重違紀」辭退勞動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為什麼?14. 婚假究竟在什麼時候安排,企業能否自行說了算?可不可以分開休?15. 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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