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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在職職工於從事微商活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8-02 05:16:55

『壹』 在編教師做微商違法嗎

各地不同規定,例如在晉江市就是被禁止的。

建晉江市教育局下發通知,要求違規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員工及時糾正整改,對於未整改的將調查處理。

教師做微商有以下影響:

1、是會影響正常的教學工作。做微商的特點之一是隨時隨地都可以做,只要有部手機就行,所以,教師做微商不大可能只是「利用業余時間」,上班時間只要不是站在講台上,便可以隨時掏出手機上微信做生意,而且這種事情幾乎沒法管。

2、是有瓜田李下之嫌並可能導致權力尋租。教師手中也是握有權力的,這種權力看似不大,但讓家長們相當敬畏。為了讓自己的孩子在學校里受到照顧,有些家長平時挖空心思討好老師,老師一旦做了微商,就等於讓家長們多了一個討好的機會。

實際上,任何手中有權的公職人員做生意,都可能出現以上兩個問題,所以,公職人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一直為法紀所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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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在很多學校,教師和家長經常處於不對等的關系中,一些家長希望教師能夠多關注自己孩子的學習,給孩子更多課堂發言的機會,於是借各種節日給教師送禮已成為「潛規則」,教育管理部門對此也下了大功夫加以整肅。

在這種情況下,家長購買教師在朋友圈發布或出售的商品,無疑是討好老師更「合理」且更隱蔽的方式。以「正需要這個商品」為由幫襯教師的「生意」,希望老師對自己孩子更照顧些,這樣的微商已經不是純粹的買賣關系,而是給權力尋租創造了便利條件。

長此以往,會影響師道尊嚴,製造不公平。往大里說,這跟官場中「麻將桌上的腐敗」異曲同工。根據教育部印發的《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嚴禁教師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雖然規定中沒有明確教師不能做微商,但做微商確有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之嫌

『貳』 在職教師做微商應該被禁止嗎

解現在的微商已經在朋友中沒有什麼信譽可講了,基本上每一個人都是非常討厭微商的,污染朋友圈的氣氛不說,還專門賺朋友的錢。為什麼教師做微商就會有這么大的社會反應呢?教師到底哪裡錯了?小編認為首先,教師這個職業給人的感覺就是非常神聖的,是受人尊敬的職業。為祖國培養未來的希望,然而微商又是人們最討厭的。這就是為什麼教師做微商能激起這么多人的輿論的原因。

任何事情或政策都是利弊相依的,禁止教師做微商,只不過是利弊權衡的結果。對於教師而言,做微商的確有不少好處;但對於學生、學校乃至中小學教育而言,教師做微商的弊端和害處卻是難以承受之重。兩弊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利弊權衡之下,既然做了教師,就不要再做微商了。相信這也符合大多數人的願望,畢竟,沒有人願意看到一個成天忙於做微商的老師來教自己的孩子,也沒有多少人相信這樣的老師能把學生教好。

『叄』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能做微商嗎

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於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肆』 教育局有規定教師不準做微商嗎 教師不允許做微商嗎

很多人說又不偷不搶,法律上又沒有明確限制措施,教師怎麼不可以做微商呢?在我上網查閱了一番後,好像還真沒有規定,不過我很快就找到了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規定,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而在2018年11月份,《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教師不得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另外還規定,不得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不得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不得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筆者認為,一方面,不能只靠道德感化,還要切實提高教師收入,讓教師有尊嚴體面,安心教書;另一方面,要嚴整教師隊伍,杜絕微商現象。如果您孩子的老師還在做微商,那是該教師沒有好好學習文件,校方也沒有做好監督管理,可以向學校領導和相關部門反映。

『伍』 公務員面試觀點類示例:老師可以做微商嗎

【中公分析】
那老師到底可不可以從事微商活動呢,那我們得抓住老師和微商這兩個特徵來進行分析,微商呢,一般需要將商品信息通過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群的方式進行下發,並且需要及時回復顧客的提問,並且還需要進行物流發貨等等,那麼老師的話,是屬於除了上課時間之外其他時間工作基本需要靠老師自行安排備課等的工作方式,微信裡面會有班級里的家長學生等,如果老師從事微商,那會有家長看到,甚至可能引發家長爭先購買產品來討好老師,希望關注自己的學生,進而引發老師變相受賄問題;另外如果出現產品質量等問題,引發老師與家長之間的矛盾,不利於教學環節的開展,有損教師形象;另外,過於關注自己的手機,會影響教師備課,進而影響授課質量;當然了,微商的另外一個特點是隨著互聯網發展,逐漸興起的一個新興的平台,是一個比較好的創收的途經;而一些地區的教師的基本工資,對於一些經濟負擔比較重的家庭來講,可能不能滿足生活的要求;當我們對這個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進而我們就能得出結論,剝奪其從事微商活動的權利對普通人來講是不公平的,但是對於教師來講,並不適合通過微商來增收。

『陸』 禁止員工上班時間做微商的通知

最簡單 是讓手下沒有玩的時間就好了!該什麼任務要完成 就要馬上做 不行重做!設置禁防網址 不太治本 還是在閑著!嚴明紀律獎罰 沒有規則怎麼管理 禁止玩游戲 都成人都懂的!

『柒』 老師能做微商嗎

近日有網友在微博爆料稱:「蕭山某實驗小學一年級班主任讓家長自己批改作業,這種做法合理嗎?班主任自己天天忙著在朋友圈做微商,根本無心教學,該如何反映這種情況?」報料網友還說老師是忙著「在朋友圈做微商」,作業家長批了,老師卻在做微商,因此讓不少家長心裡有些不悅。

教師職業的特殊性,讓我們不得不擔心,孩子的老師做微商,還能有充足的時間備課嗎?能安心上好課嗎?如果她向我們推銷商品,我們要不要給老師「面子」呢?這樣會不會教壞孩子啊?

『捌』 如何看待在職員工做微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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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做微商的人,在公司都比較警惕,生怕被同事或領導發現了。因為他也知道,讓老闆知道他在兼職做微商,自己的下場一定不好。在我看來,這簡直就是小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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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在崗教師能不能做微商

教育部卻對老師做微商給出了明確指示,那就是堅決杜絕老師做微商,而且讓家長們監督,誰要發現老師做微商可以隨時舉報,教育部會從重處理。當然教育部做出這樣的決定也是經過實際教訓和深思熟慮後才決定的,因為一些做微商的教師,利用孩子們是自己的學生。

「微商也是商,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明確禁止教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對教師從事微商的行為我們將堅決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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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老師沉迷於做微商,朋友圈裡全是廣告,這樣的老師還有心思教書嗎?」「你看,上午9點正是上課時間,也在購物群里發廣告。一天發幾十條,老師自己賺錢不亦樂乎,可我們家長心都在顫啊。」

2020年6月29日,幾位學生家長拿著一沓微信截圖證據材料來到樂清市紀委市監委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投訴反映。接到舉報後,該組聯合市教育局機關紀委迅速行動。經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橋二小教師王某(黨員)在網路某交易平台從事微商經營活動,通過推薦產品賺取提成。

2020年2月開始,通過微信朋友圈從事一種名為「X教授」減肥產品的網路營銷活動。王某在上班時間也開展微商兼職經營活動,部分學生家長由其介紹加入微信購物群或實際購買產品。由於違規從事「微商」經營活動,王某受到立案查處。

原來我只想把一些好東西分享給大家,同時也賺點零花錢,沒有想到給學生和家長造成了如此困擾,也影響了教師的聲譽實在不應該。今後我一定改正錯誤一門心思撲在教學工作上。王某表示。上級教育部門有明確指示,中小學公辦教師不能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該組負責人表示。

一則做微商耗時間耗精力費心思,每天發朋友圈打廣告,教學方面不上心,甚至授課時也在不停地收發微信,家長會怎麼想。

二則微商的盈利手段主要靠的就是交際圈,一旦老師做起了微商生意,學生家長成了微信群里的生意對象,對老師推薦的產品,家長們如果不買,會擔心孩子在學校不受老師待見,買的話又沒有實際需求,買不買都心累。

為做好「後半篇」文章,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已督促教育部門開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和全市面上自查自糾活動,規范教師隊伍從教履職行為,大力強化師德師風建設,推動「清廉教育」再上新台階。

『拾』 法律規定在職人員可以做微商嗎

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在職不能做微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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