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盟代理商有什麼權力
⑴ 成為代理商需注意事項代理商的許可權和經銷商有什麼不同!
成為代理商需注意事項: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的保護和授權使用.這是最重要的.
權利義務(主要是責任)的分擔.
爭議解決辦法.
以上幾點,注意盡量不要用模糊的字眼和說法
如果是有個有發展的企業,他不會對你有許多限制.而且在一些合同條款上協商餘地也比較大. 代理商的許可權:看你的等級來的 他有1級2級3級代理商 不同代理商許可權也不同和經銷商有什麼不同;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目前,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⑵ 游戲代理商一般都有什麼權利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因此,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如果委託人希望對前述6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的范圍作出限定,則其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寫明委託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否則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便視為包括前述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
⑶ 代理商有何權力
應該是可以的
或者讓總公司給你授權
⑷ 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呢
代理商的權利: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享有傭金請求權根據代理合同付給代理商報酬,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義務。除約定外,代理商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必須自己承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消耗的費用。這一點與民事代理不同。當代理商執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務而支出額外費用,或因此受到損失,被代理人要給予補償。
2、代理商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活動予以支持和協助。
3、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託的代理業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如樣品、圖樣、價格表、廣告印刷品、交易條件等。
4、當被代理人改變其所委託代理商代理的業務內容,應及時將變更事項通知代理商,否則代理商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如果被代理人不給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被代理人的財產。
代理商的主要義務:
1、代理商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盡力促成或達成交易。
2、由於代理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種信任關系,代理商對被代理人還負有忠實義務,代理商必須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與第三人簽訂交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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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為被代理人保守有關經營銷售的秘密。
2、代理商必須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託代管的貨物,必要時應對這些物品予以保險。
3、向被代理人清結賬目。
4、代理商從事涉及競業禁止條款的商業活動時,一般需徵得被代理人同意。
5、其他忠實義務: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賄或密謀私利,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義務
⑸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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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⑹ 中間商與代理商的區別是什麼誰的權力更大
中間商與代理商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中間商的概述:中間商是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使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2、代理商的概述: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二、兩者的分類不同:
1、中間商的分類:中間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按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可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前者是在商品買賣過程中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按其在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前者是不直接服務於消費者的中間商。
此外,廣義的中間商還包括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進出口商人、一切經紀人等。但是,就主要的中間商類型來看,只有代理商、批發商和零售商3 種。
2、代理商的分類: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三、兩者的作用不同:
1、中間商的作用:創造時間、地點及所有權效用。
2、代理商的作用:為他人促成交易和締結交易。
中間商與代理商是商品交易中兩種不同的經濟組織,兩者均是為了促成交易的進行,因此,兩者是同一級別的。
⑺ 什麼是代理權擁有代理權後有哪些權力和義務
法定代理權的取得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委託代理權的取得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及期限。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別:⑴性質不同。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礎關系如委託、僱傭等均是契約,屬雙方民事法律行為;⑵效果不同。授權行為發生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得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本人承受該行為效果,契約關系只對締約的當事人有效,受託人與他人之行為並不當然對本人生效;⑶授權行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以基礎關系為必要。 授予之代理權范圍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和第64條第2款都規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只有在代理權許可權范圍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代理許可權又稱代理權的范圍,是指代理人在何種范圍內為意思表示和受領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被代理人。如前所述,代理權的發生,或基於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基於法律的規定,或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基於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代理權的范圍應依其意思表示範圍確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代理權的范圍應依法律規定確定;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指定的,代理權的范圍應依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制定確定。通說還認為,代理人還有權為保存行為、利用行為和改良行為。保存行為為維持財產現狀的行為。保存行為中,有屬於事實行為的, 如代理人對於其管理的房屋自為修繕;也有屬於民事行為的,如因修繕房屋而與他人訂立合同。代理行為僅以民事行為為限,以保存為目的的事實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對於利用行為及改良行為,代理人以不變更物或者權利性質為限。如代理人將金錢變為股票,就屬性質變更;但如代理人將金錢存入銀行而得利息,則屬對物的利用。前者,代理人無權為之;後者,代理人有權為之。[1]
授予代理權之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權的授予方式必須足以將代理權授予行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別規定以書面方式時,授權方式必須以授權書的形式為之,例如訴訟代理。在書面授權時,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中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⑻ 授權經銷跟代理商有區別么
有。
1、關系不同: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2、特點不同: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個人名義從事銷售。
3、收入不同: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4、法律關系不同:代理行為即委託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由用戶自行承擔。
經銷商授權書注意事項
委託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特別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經銷商授權的目的就是把母品牌的品牌價值借給被授權商,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品牌一定要是國家級品牌,都必須選擇細分市場,這時候在許多實施品牌授權的企業中,授權品牌沒有區隔,講究成活率而不是授權率。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經銷商、網路-代理商
⑼ 關於代理商的權力和相關的法律條文
1、代理商的權利基於被代理人的授予。所以以代理協議為基礎,具體由雙方協商規定。
2、具體參照民法通則
第四章 第二節 代 理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
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
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
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
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
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