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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如何規范微商

發布時間: 2021-07-11 21:22:02

❶ 申論題關於微商從國家政策信息方面

【背景銜接】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和手機等移動終端的進一步升級,在互聯網+的背景之下,很多的新興事物井噴式的誕生,微商、滴滴平台、代購等成為了時下人們熱議的話題,也成為了各類考試申論部分命題的新寵。中公教育研究與輔導專家認為,這類主題將可能成為綜合寫作的作文話題,今天將著重分析下微商這一熱點。

【現狀分析】
任何一件事物的產生都伴隨著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微商亦是如此,其有利的一面主要表現在這是一種新的營銷模式,將能夠解決相當一部分人的就業問題,同時也能夠促進該部分人增收。然而背後問題也不容忽視,主要是微商銷售產品多為三無產品,質量和品質難以保證,而且多為化妝品,極有可能對使用者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我們必須理性看待,要發揮其益處,積極抑制存在的內生問題。
【危害分析】
微商銷售的劣質產品危害巨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健康風險,該類產品可能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對使用者的身體將可能帶來嚴重的損害,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危及生命。
二是存在破壞市場的風險,該類產品以次充好,造成市場擾動,可能會出現逆向淘汰,不利於市場健康發展。
三是存在斷裂友情關系的風險,微商兜售產品的范圍是在朋友圈內,而朋友圈內大多是關系比較親近的朋友,出售三無產品將可能使得「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
【原因分析】
微商出現諸多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所涉及各類群體共同決定的結果。主要是:
一是制度缺失:我國對於微商的管理體系和制度缺失,而且在如此長時間段內,這類管理任然相對滯後,現有管理體系難以起到有效規范的作用。
二是監管缺位:對於微商出現的問題既有監管機構的缺位,更有微信平台管理的缺位,一直以來微信平台對於微商的種種亂象採取漠視的態度,導致了微商在一定程度上問題日益嚴重。
三是素質低下:微商從業者唯利是圖,忽視友情關系,在實際的經營中缺乏誠信,同樣也是造成微商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策分析】
微商亂象既然如此危害重重,我們就不能不坐視不管,必須重拳出擊,為維護健康和市場秩序,必須從嚴治理,為此,中公教育專家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是政府層面:要加快出台微商管理專門的制度規范使得微商管理有法可以,同時監管部門也必須改變以罰代管的方式,將處罰、教育、監督要融為一體,全力推進微商治理。
二是微信平台層面:微信平台要嚴格微商的市場准入,同時採取實名制注冊,為每個微商安排注冊號,否者必須限制經營。同時在整個的微商管理過程中可以定期公布微商黑名單,提醒群眾,對於連續上榜的可以採取封號處理。同時微信平台為了保障群眾財產安全也可以採取第三方轉移支付平台,在群眾確認收貨後,再行將資金打向商戶。
三是微商從業者:提高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要正確的認識到誠信經營和實實在在於朋友相處對自己的重要性和重大意義。

❷ 公務員考試面試模擬題:如何規范微商

要想更好的利用這一銷售和宣傳平台,我們應該從各方面做到規范微商:
首先,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無店鋪零售業的經營出台相關的管理辦法,將微商的經驗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在監管方面,工商部門要把「微商」「微店」的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平台注冊不能完全代替工商登記,微商是在社交媒體上從事經營行為,應該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其次,微信平台可以針對微商發展得趨勢,做好平台建設,開辟專門的微商空間,提高微商准入門檻。應該加強對信息傳輸的把關,優化平台規則,建立一套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完整監管體系,對於從事「新型傳銷」、騙錢售假的微信號,一經發現立即封號。
第三,行業須加強自律才能走得更遠,微商渠道內部主體間「優勝劣汰」的正向淘汰機制才會更加有力地起到渠道凈化作用。號召加強微商內部自律,以產品品質為基礎的合理營銷活動,抵制虛假宣傳和過度營銷。促進行業規范經營,營造一個消費者全面關注、全面參與、有效監督的良性消費環境。
最後,微商從業者自身提高主人翁意識,自覺的少發一些廣告,以減少對他人生活的干擾。同時消費者需要提高真假辨別意識和能力,一旦發現有問題商家需要及時舉報和維權。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凈化朋友圈環境,使微商平台有更好發展。

❸ 淺談如何規范微商市場亂象

1、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2、加強運營商的平台監管和自律。
3、加強消費宣傳教育,樹立理性消費理念。

❹ 國考面試模擬題,如今微商想像很普遍,對此有什麼看法怎麼回答呢

當今社會,微商普遍,如何正確看待微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當前社會,微信是移動手機社交領域的霸主,有著高達8億的用戶注冊量,隨之而來的則是「打開朋友圈,滿屏賣貨」的現象。微商的突起,是時代的進步,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微商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微商門檻低,誰都可以做,這對一些沒有時間精力,沒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沒有專業知識的人來講是件好事,可以在手機移動端直接操作自己的商品運營。
第二,微信朋友圈給微商提供了豐富的人脈。微信朋友圈大多是通過一些渠道認識的朋友形成的一個圈子,那麼對朋友的信任和熟悉,則為「微商」行為提供了情感上的依託,有利於拓寬售賣渠道,保證固定量的消費者。
微商利用的就是社會網路,它在宏觀層面對提高就業率、降低地區貧困率以及推動商業發展等方面具有突出作用。但伴隨微商興起的浪潮,很大的一個問題是朋友圈中的交易,遠非面子和心理那麼簡單。
首先,朋友圈賣貨的付款方式由買方和賣方雙方共同商定,這種交易歸屬為個人交易,沒有第三個人的參與擔保和監督,商品是否真的收到或者質量是否過關,都不能保證,一旦遭遇熟人「損友」,通常往往顧忌朋友顏面和對自己的印象,就會選擇沉默,雖然吃虧,也只能當個教訓。
其次,微商沒有專業的機構來監管,所售產品安全與否有待考察,所以直接關繫到了每個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再次,朋友圈的交易維權有風險。在日常交易的過程中,部分消費者反映自己付款後收不到貨物,或者受到貨物後質量有問題,再聯系賣方的時候卻被拉黑。沒有明確的被投訴方,投訴方無法聯系的這種情況下難以展開調查和維權的。
微商再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代帶來了煩惱,如何能夠更好的規范微商,保障好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可以有以下幾個考慮。
一方面,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目前包括微商在內的自然人網店要規定強制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以此作為微商誠信度的積累。一旦出現不誠信的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後,就可以鎖定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保障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在支付的時候,如果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相對安全的支付方式,那麼相對就安全。與此同時,微商的規范和發展是一個探索的過程,不論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是我們社會監督,包括互聯網的一些技術平台和我們消費者在內都要創新思路。

❺ 微商用不用繳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微商征繳稅款。
是否對微商征稅還在法律爭論階段,通常觀點認為應當對微商征稅,否則將造成市場上經營者不同的稅收負擔,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完善稅收法律規定和稅收征管手段,逐步補正不足,規范微商稅收征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確微商納稅要素。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間和納稅地點等稅法要素進行重新界定,將微商等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囊括在內。例如,對於常設機構的認定,線下存在實體店的微商,可以將其在網路上發生的所有交易計算在與其關聯的實體店頭上;沒有實體店的,可以微商經營者經常居住地為納稅地點。盡快完善專門針對微商的法律規定,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等。法律必須授權稅務機關可以合法獲取一切涉稅信息,並且明確政府機關、銀行和交易平台等社會各界的涉稅信息提供義務。也要明確微商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尤其是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打消中小微商顧慮。除此之外,應明確微商的稅收管轄權,規范微商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
二是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微商監管。規范微商稅收征管單靠稅務機關的力量難以完善,需要藉助工商、公安、銀行和移動社交平台等多個部門的聯動。工商部門需要根據微商的特點,簡化微商工商注冊登記。移動社交平台要對微商實行嚴格的實名制注冊管理,支付平台和銀行要做好微商的開戶管理,規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動只能通過唯一一個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工商、質監,包括微商移動社交平台應當聯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

❻ 未來三年的微商發展趨勢如何實現微商平台化和規范化

未來微商平台的發展將取決於三大因素:消費者,場景和關系。
微商的發展將會有以下3大方向:
以自營為主的C2C
目前微商主要還是以C2C的個人微商為主,得到品牌的授權通過代理的形式在社交媒體上進行推廣銷售,前期透過朋友圈紅利這批微商確實掙到了一些錢,但後來隨著層級代理越來越多,產品日益同質化加之輿論的圍剿和官方的施壓和打擊,這種個人代理的微商開始下滑。堅持走非標化,打差異化和品質路線的微商開始興盛,於是各種會講故事的土特產、生鮮、手工藝品等社群微商、圈子微商脫穎而出。這種微商的好處是商家可以直接通過第三方平台做直銷,在營銷上相對比較靈活,價格上可自主定價,但缺點也較明顯,如:產品管控較難、產能上也也得不到好的保障。自己還得負責物流和客服等重任。
以代銷為主B2C
經過過去一年的淘洗,微商從C2C向B2C的轉變越來越明顯。筆者在文章開篇提到的幾家平台微商基本都是以B2C為主,因為B2C首先對商家來說有平台做擔保,各種功能比較齊全,對於消費者來說保障了其利益——有完善的交易體系和維權體系。同時B2C的平台微商可以為代銷者提供傭金分成,讓很多消費者即可轉化成分銷者。B2C微商的好處是產品的質量能得到有效保證,藉助微博、微信等社會化媒體,可以快速聚集到自己的分銷員。但它的劣勢也較為明顯,分銷員不可以改價,而且隨著SKU的增多,產品的同質化會越來越嚴重,傭金隨著產品的價格的調整而調整,有些較低購買頻次高的產品無傭金返還。
以自營+代銷的B2C2C
所謂B2B2C第一個B指廣義的賣方(即成品、半成品、材料提供商等),第二個B指交易平台,即提供賣方與買方的聯系平台,同時提供優質的附加服務,C即指買方。賣方不僅僅是公司,可以包括個人,即一種邏輯上的買賣關系中的賣方。B2B2C把「供應商——生產商——經銷商——消費者」各個產業鏈緊密連接在一起。整個供應鏈是一個從創造增值到價值變現的過程,把從生產、分銷到終端零售的資源進行全面整合,不僅大大增強了網商的服務能力,更有利於客戶獲得增加價值的機會。

❼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7)政府應如何規范微商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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