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電商平台微商
❶ 電商/微商為什麼要做小程序
下面以電商為例,給你簡單介紹一下,電商企業和商家在擁有小程序之後,都能獲得哪些好處:
1、獲得更多入口
在傳統電商平台上,企業和商家能夠獲得的入口往往是非常有限的。由於入口有限,店鋪能夠獲得的曝光也是非常有限的。在這個前提下,企業和商家往往很難獲得大量流量。但在小程序上,企業和商家可獲得60多個入口。對於企業和商家而言,入口越多,獲得的曝光就越多。而獲得的曝光越多,往往就能輕松獲得大量流量。
2、擺脫高額的抽成
在傳統電商平台上,店鋪每賣出一件商品,平台都要從中抽取15%,甚至20%的傭金。在這個前提下,企業和商家的收益就會大大降低。但在小程序上,企業和商家就無需被抽取傭金。對於企業和商家而言,沒有了高額的傭金,自己的收益就能大大增加。
3、可打造忠誠客戶
在傳統電商平台上,企業和商家獲得的流量,都是依靠平台分配的,因此流量歸屬屬於平台。在這個前提下,企業和商家往往很難講這部分流量沉澱下來。但在小程序上,企業和商家獲得的流量,其歸屬都屬於自己,而屬於自己的流量,是很容易就能降騎沉澱下來的。對於企業和商家而言,在將流量沉澱下來之後,就能通過各種各樣的營銷手段,刺激其進行二次消費,從而進一步提升自己的收益。
❷ 微商和電商哪個好一點,區別在哪裡
電商指的是類似淘寶,天貓,京東等在網站實現交易的平台,衛生主要是依附於app或某個平台做的以實現產品銷售為目的,微商並不只是大家看到的朋友圈刷屏的面膜黨和招代理圈錢的類傳銷模式。
和電商被接受的過程一樣,微商現在是初期,存在很大的混亂,就像淘寶在剛剛開始運營的時候也被人詬病,但是他是一個趨勢。
電商人可以不做微商,但是要充分了解微營銷。基於移動互聯網平台的工具開啟的小微時代強調的是社交關系營銷。是基於熟人和陌生人之間的中關系營銷。
微商的優勢
推廣成本低
與傳統電商相比,微商的推廣成本更低。例如,在網路上做一個關鍵詞競價每個點擊成本從10塊錢到幾十塊錢不等,而這只是點擊費用,不一定能形成成交額。但在微信朋友圈中,理論上一條微信可能同時被5000人看到,而微信的流量成本要低很多。
微商是以人為中心
相對傳統電商的以商品為中心,微商則是以人為中心。移動互聯網時代是社交的時代,人與人的關系才是最核心的東西,通過關系獲得信任,通過信任賣出商品是關鍵所在。但社交購物的微商時代,追求的是關系深度,不一定要有太多的客戶,只要維護好粉絲,就能形成多次轉化。
微商與電商的區別
電商強調的是營銷,產品和服務,以淘寶為代表的電商平台現在早已過了紅利期,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門檻也越來越高。大家拼價格服務,不擇手段的獲取流量等新聞早已聽麻木了。
微商在營銷方面其實佔比不是很大的,重要的是怎麼樣建立關系,獲取精準的粉絲。因為一旦人與人之間建立和信任,只要是對方需要的產品,都不會懷疑產品的質量。這也就造就了一些不規范的產品和讓人難以接受的欺騙行為。
做微商的可以完全不懂微商,因為現在很多90後幾乎都沒有做過淘寶,但是微商做的很好,因為什麼?她們喜歡聊天,跟人溝通,朋友多。所以就能發展很多代理。造就了很多神話。其中肯定有一部分水分,但是也有人真的通過這個手段斂財。
做電商的應該要了解微商,一是因為電商這個渠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二是大家既然做了電商就是屬於互聯網營銷的工種,對於微信營銷這個新的渠道和新媒體應該給予高度的關注。
❸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3)規范電商平台微商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❹ 電商與微商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都是電子商務,區別在於規模,電商更多是大型商業公司,微商是個體或者小微企業。
微商,英語名稱We business(全民創業)。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2]
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秘書長馮凌凜於2017年4月11日在第三屆世界微商大會上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補充說明,認為微商=消費者+傳播者+服務者+創業者。
電商,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❺ 微商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2016年9月,國家工商局正式施行新的廣告法;並明確聲明對微商做出規范!
要求微商渠道的商家,和其他行業一樣,遵守廣告法的約束,同時新廣告法對個人朋友圈的言論也做出規范要求,如果有人通過微商渠道做違法生意,或虛假宣傳,法律一定嚴懲不貸!
言外之意,認可微商渠道是合法的,並且國家的官方機構也認為微商是合法的!!!
❻ 電商和微商的區別在哪裡
電商指的是交易所有過程的電子化,也就是利用網路實現所有商務活動業務流程的電子化。
電商網站為客戶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的技術與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網路營銷服務。近些年電商發展迅猛,現在電子商務的范圍波及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及消費等廣泛領域,隨著科技發展,電商逐漸往智能化,規范化,大眾化,區域化,國際化發展發展,近年跨境電商發展得到大力支持,很多新起電商開始往跨境發展,實現「走出去」面向全球消費者。現還有社交電商類盈利模式主要是銷售及渠道盈利, 會員收費制, 構建平台生態圈盈利.現在正是電商時代,電商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薪資待遇也是有極大的空間。可以到新華了解一下
電子商務專業目前一如既往的熱門,你得把專業的知識學好。比如攝影、文案撰寫、PS修圖,現在自媒體運用也很重要呢。你可以結合當下熱門的抖音等社交媒體,學習一下如何運作。還有就是你之後的定位,如果是淘寶運營,你還得專研一下淘寶的運用,比如自己開個小店。又或者藉助社群效應,那你也可以提前演練一下。初此之外,你也可以學習一些其他的實用軟體,拓寬自己的興趣和能力
❼ 電子商務法三審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哪幾點
電子商務法三審 ,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這幾點。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此同時,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菅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另一項修改是關於自然人經營者的登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徵求意見中,針對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於辦理登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並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如何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也備受關注。
在這一問題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此同時,在有關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還等行為和格式合同問題上,還存在諸多不合理的現象,有建議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遇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新華網生活
❽ 電商微商o2o之間有什麼區別
1、
o2o更側重的是服務性的消費,而電商模式更側重於購物和標准化的線上快捷體驗2、
o2o的服務基本上是以特定的時間和區域為主,也就是現場的消費和體驗文化;而電商的消費和體驗往往是在網上完成的,用戶主要是在辦公室或者家裡,其中需要涉及一個物流的因素3、
o2o中的「庫存」概念是線下的服務,而電商平台的庫存是商品清楚了了o2o和電商模式的差異,我們就可以了解到社會上的商品主要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生活化體驗為主的服務類產品。一類是以功能性為主的應用類商品。
前者適合o2o模式,後者適合電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