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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员工兼职微商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5-05 11:56:06

Ⅰ 公司有权不让员工做兼职吗

没有权!

但是老板都讨厌员工做兼职!

你站在他的位置上思考一下!

所以有炒鱿鱼的机会,先炒那些做兼职的!

Ⅱ 用人单位能禁止员工兼职吗

小王在会计本职工作之外找了一份财会工作,每月几乎不必跑几次兼职单位。可是,小王的主管刘女士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刘女士认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工工作,为他提供一份薪酬,员工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如果一个员工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有工作,那他到底如何做好两者的协调呢?于是,刘女士向公司提出应该建立禁止兼职的制度,至少在她所管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建立起这项制度。小王认为刘女士的提议专门针对他,两人弄得不太愉快。 法律评析 在兼职问题上,就我国法制来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国家对于兼职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或不可以。 那单位是否可以依刘女士的建议,设立禁止兼职的内部规定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语: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 首先,刘女士对于兼职这件事有顾虑是有道理的。假设小王一天在本职单位工作8小时,加上午饭1个小时,工作是比较辛苦的。如果在这9小时之外,小王还花若干小时在兼职上,势必影响他的休息和娱乐,这样小王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被疲劳所摧毁。如果小王仍然有很多休息时间的话,那刘女士不得不怀疑小王是否把外面的工作带到单位做了。此外,财会工作是一份需要诚信的工作,如果一个员工在为两家以上的公司工作,那他对哪家才会有忠诚呢?如果两家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怎么办呢?这些都是作为主管的刘女士需要担心的。 其次,禁止兼职也未侵害到小王或第三人什么具体的权利。小王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与兼职单位是劳务关系。我国现今劳动关系实践上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录用、拿工资。本职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劳务报酬。有了本职工作后,员工择业的权利、工作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与此相比,兼职就不是一项必须保障的权利,只是处于一个额外补充的地位。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

Ⅲ 公司的老板能禁止公司员工在外做兼职么

可以用业余时间兼职啊,只要不影响工作,不利用公司资源,不损害公司利益就行了,老板虽然不能禁止员工做兼职,但他知道了,肯定还是会影响到对你的印象和你的升职☁

Ⅳ 公司有权利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么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在外面兼职影响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经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Ⅳ 起草一个公司人员不能兼职的通知书怎么写,不能一句话,要写详细

公司重要通知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即日起本公司所属全体员工不能从事任何兼职,如有违反,将给予XXX的处罚。希望大家积极配合,严格遵守该规定。

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
X年X月X日

望采纳我的回答。

Ⅵ 公司不允许员工下班后做兼职合法吗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劳动者不能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员工兼职劳动法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企业若需要对某些员工或某些岗位的员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职的话,只能通过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来约束员工不得兼职,或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否则的话,在没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是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的,若以员工兼职为理由开除员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位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处罚或解约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据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综合以上条例,可以看出劳动者能不能兼职,主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若有约定,那劳动者不能在下班后去其它公司做兼职,反之则可以自由灵活处理。

Ⅶ 劳动合同中不允许员工兼职怎么写

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本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凡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均视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会造成严重影响,本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与本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相关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在本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由员工支付。
员工属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法交回公司。
员工自行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或与他人合伙、合资设立经营实体,其参与管理活动,无论是否取得工资报酬,均视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Ⅷ 用人单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吗 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不可以禁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法》中规定对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对竞业禁止加以约定,违反该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Ⅸ 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下班以后去做兼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能兼职,或者兼职工作对公司造成影响的话不允许兼职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公司禁止员工兼职微商公告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Ⅹ 单位可否禁止员工兼职

第二职业是如今不少员工的选择,通过一份兼职扩展自己的职业结构、丰富自己的人脉,最重要的是能够为自己的生活累计财富,提前实现自己的一些目标。小王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本职工作之外还找了一份财会的工作,每月几乎不必跑几次,但却能实实在在有笔收入。他觉得如今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生活越来越难。房价即使有宏观调控也不见明显下跌,甚至自己看中的楼盘还有微涨。购房成家等生活问题是小王最大的压力。没有些额外的收入,这个目标真不知道要何时才能达到。 可是小王的主管刘女士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生于六十年代的她在财务岗位上已经工作了近30年,职业道德是她常常对小王提到的内容。刘女士认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工工作,为他提供一份薪资,那员工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何况刘女士认为公司对待小王不薄。如果一个员工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有工作,那他到底如何做好两者的协调工作呢?她向公司提出应该建立禁止兼职的制度,至少在她所管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建立起这项制度。 小王听说刘女士提出建立禁止兼职制度后,认为刘专门针对他,两人弄得不太愉快。其实双方各自的出发点都可以理解,在兼职问题上,就我国法制来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国家对于兼职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或不可以,但一些地方出台过文件,鼓励高科技员工在外面兼职。 那单位是否可以依刘女士的建议,设立禁止兼职的内部规定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以做的,只要不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 首先,刘女士对于兼职这件事有顾虑是有道理的。小王一天在单位工作8小时,加上午饭的1个小时,从早上9点一直要到下午18点,工作是比较辛苦的。如果在这个9个小时之外,小王还花若干小时在兼职上,势必影响他的休息和娱乐,这样小王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被疲劳所摧毁。如果小王仍然希望有些休息时间的话,那刘女士不得不怀疑小王是否把外面的工作带到单位做了。加上财会工作是一份需要诚信的工作,如果一个员工在为两家以上的公司工作,那他对哪家才会有忠诚呢?如果两家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呢?这些都是作为主管的刘女士需要担心的。 其次,禁止兼职也未侵害到员工或第三人什么具体的权利。员工与单位之间通常是劳动关系,而与兼职单位往往是劳务关系。我国现今劳动关系实践上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录用,拿工资。本职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劳务报酬。有了本职工作后,员工择业的权利、工作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与此相比,兼职就不是一项必须保障的权利,只是处于一个额外补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 答:在外兼职尤其要小心!由于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而兼职往往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上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兼职者,如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经济补偿金等。兼职完全适用于民法,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做到合同先签好,事后补救的想法不可取。 签订的兼职合同中要注意写明:双方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工作内容、报酬及给予方式等一些信息。如果是单次工作的,最好要写上完成工作的日期。这样一来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确定,兼职过程中也比较放心。特别是对于首次合作的对象,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因为你对对方的信用情况并无了解,一个闪失就会让自己吃亏。 提问者经过朋友介绍,轻易相信对方为其兼职,结果导致现在的境地颇为尴尬:花力气去讨,钱少划不来;不讨吧,心有不甘。这种情况中,最好的方式是提请朋友去帮忙催促对方付钱。一来双方并不熟悉,容易发生冲突;二来是朋友介绍,需要考虑到朋友的面子,同时既然是朋友介绍,那朋友就应当对被介绍人的品质有所保证;三来朋友既然介绍,其中必然熟悉,方便要到报酬。 如果兼职中金额比较大的报酬被拖欠,有合同,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切忌忍气吞声,助长对方气焰;如果没有合同,请保存你交出工作成果的证据,这样一来,多多少少对方都不能拿了劳动成果却又分文不付。 答:学生兼职是如今非常普遍的现象,通过兼职学生可以接触社会,了解工作业务,尤其是对于学生懂得办公室的人情世故是非常有益的,一些人也就把学生兼职称为“就业预备班”。 过去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国有经济为主体,员工没有什么招聘应聘,分配到哪里就在哪里工作。这种体制催生了“干部”和“工人”的区分,同时与个人档案制度相配合,决定了“一仆不能有二主”的用工结构。这个主不仅包括两家用人单位,还包括学校这样的教育机构。全日制学生应该把档案转到学校,这样档案在学校的学生就无法办理用工必须的一些手续,继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全日制学生在外兼职通常被视为劳务关系。 不是劳动关系,就无法适用劳动法。只要还属于在校学生,经济赔偿、代通金这些劳动法术语就无法使用在学生身上。发生争议还是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而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区分方法实际不科学,产生的问题也很多,如随意解除、工资过低。因此,尽快通过对法律的修改将学生在外兼职的问题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中去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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