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盟代理商有什么权力
⑴ 成为代理商需注意事项代理商的权限和经销商有什么不同!
成为代理商需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的保护和授权使用.这是最重要的.
权利义务(主要是责任)的分担.
争议解决办法.
以上几点,注意尽量不要用模糊的字眼和说法
如果是有个有发展的企业,他不会对你有许多限制.而且在一些合同条款上协商余地也比较大. 代理商的权限:看你的等级来的 他有1级2级3级代理商 不同代理商权限也不同和经销商有什么不同;经销商与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间商
经销商
★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各类销售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商或经销商层级的增多。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而言,其利润则主要来自于销售利润、返利、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⑵ 游戏代理商一般都有什么权利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除“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如果委托人希望对前述6项权利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的范围作出限定,则其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体权限,否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便视为包括前述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
⑶ 代理商有何权力
应该是可以的
或者让总公司给你授权
⑷ 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
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根据代理合同付给代理商报酬,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义务。除约定外,代理商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必须自己承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费用。这一点与民事代理不同。当代理商执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务而支出额外费用,或因此受到损失,被代理人要给予补偿。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协助。
3、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托的代理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如样品、图样、价格表、广告印刷品、交易条件等。
4、当被代理人改变其所委托代理商代理的业务内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代理商,否则代理商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代理商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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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守有关经营销售的秘密。
2、代理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托代管的货物,必要时应对这些物品予以保险。
3、向被代理人清结账目。
4、代理商从事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商业活动时,一般需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5、其他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义务
⑸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区别如下:
1、经销商有独立的经营机构,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经销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经销商能获得经营利润,代理商是赚取佣金(提成)。
4、经销商可以多品种经营,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经销商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代理商供货权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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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单一品牌或多个品牌,一般为单一品牌;分销商一定是代理众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销,龙临分销;经销商是个比较笼统的称谓,经销商包括代理商、分销商还有单纯的贸易商(可以从生产厂家也可以从其他地方获取货源)。
2、代理商是分销商也是经销商,但是分销商和经销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没什么区别。
3、分销是一个销售方式概念.分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经销商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
4、分销商广义上包括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与经销商存在是否获得授权.当然,代理商也有分较多性质代理.。
5、主要从产品所有权上区分: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品牌代销佣金。分销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终端。
6、分销商: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代表厂家处理业务。经销商: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也不会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销售部分产品,原厂会返利之类。代理商在国外有的也叫分销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厂(对于单个品牌存在唯一),我们一般理解的分销商和经销商是整合市场资源,为客户服务,多个点的支持!
7、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⑹ 中间商与代理商的区别是什么谁的权力更大
中间商与代理商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中间商的概述:中间商是指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参与商品交易业务,促使买卖行为发生和实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2、代理商的概述: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二、两者的分类不同:
1、中间商的分类:中间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许多类型,按是否拥有商品所有权,可分为经销商和代理商,前者是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中间商;按其在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分为批发商和零售商,前者是不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中间商。
此外,广义的中间商还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进出口商人、一切经纪人等。但是,就主要的中间商类型来看,只有代理商、批发商和零售商3 种。
2、代理商的分类: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三、两者的作用不同:
1、中间商的作用:创造时间、地点及所有权效用。
2、代理商的作用:为他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中间商与代理商是商品交易中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两者均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进行,因此,两者是同一级别的。
⑺ 什么是代理权拥有代理权后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⑵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⑶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授予之代理权范围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限又称代理权的范围,是指代理人在何种范围内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其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如前所述,代理权的发生,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代理权的范围应依其意思表示范围确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代理权的范围应依法律规定确定;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权的范围应依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制定确定。通说还认为,代理人还有权为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良行为。保存行为为维持财产现状的行为。保存行为中,有属于事实行为的, 如代理人对于其管理的房屋自为修缮;也有属于民事行为的,如因修缮房屋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代理行为仅以民事行为为限,以保存为目的的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规定。对于利用行为及改良行为,代理人以不变更物或者权利性质为限。如代理人将金钱变为股票,就属性质变更;但如代理人将金钱存入银行而得利息,则属对物的利用。前者,代理人无权为之;后者,代理人有权为之。[1]
授予代理权之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中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⑻ 授权经销跟代理商有区别么
有。
1、关系不同: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特点不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个人名义从事销售。
3、收入不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法律关系不同: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用户自行承担。
经销商授权书注意事项
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销商授权的目的就是把母品牌的品牌价值借给被授权商,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品牌一定要是国家级品牌,都必须选择细分市场,这时候在许多实施品牌授权的企业中,授权品牌没有区隔,讲究成活率而不是授权率。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经销商、网络-代理商
⑼ 关于代理商的权力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1、代理商的权利基于被代理人的授予。所以以代理协议为基础,具体由双方协商规定。
2、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第四章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